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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
- 2、国家核应急预案附则
- 3、放射科的放射安全管理制度有哪
- 4、医院放射科的放射事故相关应急预案
- 5、射线装置辐事故射应急预案
- 6、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或含放射源装置前,必须向剩、自治...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
1、卫生应急响应终止:核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完成后,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响应终止,并将信息和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地方卫生应急响应包括:根据地方核事故应急组织或卫生部核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地方核事故卫生应急组织实施卫生应急。
2、特别重大辐射事[文]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由[章]卫生部组织实施,重[来]大、较大和一般辐射[自]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Z]则由省级卫生行政部[B]门组织实施。特别重[L]大辐射事故响应启动[O]后,卫生部会立即启[G]动应急响应工作,并[文]上报国务院应急办,[章]同时通报环境保护部[来]。
3、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卫生部支援。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上级指导下,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包括伤员分类、救护、受污染人员处理、受照剂量估算、公众防护、放射性监测和卫生应急人员防护等。
国家核应急预案附则
应急:在发生事故时需立即采取超出常规行动的状态,旨在避免或减轻后果。9 应急预案:详细描述应急响应功能、组织和资源的文件,有专门执行程序补充。10 应急准备:为核事故或辐射应急而做的准备工作,包括预案制定、应急组织建立、物资准备和人员培训。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应[自]包括:(1)总则:[Z]说明编制预案的目的[B]、工作原则、编制依[L]据、适用范围等。
问题三:应急预案的内容有哪些 一个完整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以及附则、附录等内容。 总则 说明编制预案的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
放射科的放射安全管理制度有哪
法律分析: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 放射源的使用 凡从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操作方法、要求。 放射源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涉及放射源取用的,由专人负责建立领取、使用、归还记录档案。
.放射科X线辐射防[O]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G]科室指定兼职人员协[文]助科主任做好X线辐[章]射防护工作。.放射[来]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自]射防护意识和安全意[Z]识。法律依据:《中[B]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L]污染防治法》第九条[O]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G]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文]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章]环境安全要求、国家[来]经济技术条件制定。[自]
放射治疗场所和运行中的放射治疗装置需要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确保放射防护设施完好,并保持放射治疗装置性能的稳定性。装置经过重大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才能上岗。
医院放射科的放射事故相关应急预案
省级环保部门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参照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进行积极配合。应急结束: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CT机房应急预案 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理放射事故,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根 据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辐射事故报告和信息通报 医疗机构或医生发现疑似急性放射病或放射性皮肤损伤患者,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射线装置辐事故射应急预案
1、场外应急(总体应急):辐射后果已或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需要场外采取紧急防护行动。迅速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公众。国家级卫生应急响应包括:厂房应急状态: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接到国家核应急办通知后,向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报告,并通知卫生部核应急中心。
2、调动各级、各专[Z]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B]行动。 负责协调受威胁的周[L]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O]工作。 负责协调建立现场警[G]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文],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章]。 根据现场监测结果,[来]确定被转移、疏散群[自]众返回时间。 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Z]急行动的进展情况。[B]
3、同时,预案还需涵盖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的应急响应措施及其调查、报告与处理程序。第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根据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做好应急准备。
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或含放射源装置前,必须向剩、自治...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L]、使用、销售射线装[O]置前,必须向省、自[G]治区、直辖市的卫生[文]行政部门申请许可;[章]在从事生产、使用、[来]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自]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Z]前,必须向省、自治[B]区、直辖市的卫生行[L]政部门申请许可,并[O]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G]。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文]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章]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来]说明。生产、销售、[自]使用、贮存、处置放[Z]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B]的场所,以及运输放[L]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O]的射线装置的工具,[G]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文]性标志。第十七条含[章]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来],应当符合国家放射[自]性污染防治标准;不[Z]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B]防治标准的,不得出[L]厂和销售。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O]和使用场所,应当具[G]有防止误操作、防止[文]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章]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来]。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自]装容器、含放射性同[Z]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B]置,应当设置明显的[L]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O]示说明;放射源上能[G]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文],应当一并设置。
销售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向购置方出具相关的放射源回收承诺书。
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订购、销售、安装、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事先必须办理许可登记证或许可证,其程序是:(一)申领许可登记证,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