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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2、河北环境应急预案1:为有效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发生,确保事故后的有效控制和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3、突发环境事件应[文]急预案管理办法:建[章]立健全制度、发现隐[来]患采取措施、制定应[自]急预案、开展应急演[Z]练、进行应急培训。[B]建立健全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L]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O]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G]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文]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章]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来]患。
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河北环境应急预案1[自]:为有效防范重特大[Z]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B]的发生,确保事故后[L]的有效控制和及时处[O]理,最大限度地减少[G]国家与人民群众的生[文]命财产损失,维护社[章]会稳定,根据《中华[来]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自]法》和《报告环境污[Z]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B]办法》及防治环境污[L]染的有关法律法规,[O]制定本预案。
相关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材料一并提交。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投入试生产、验收。(《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第十六条)。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1、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2、河北环境应急预[G]案1:为有效防范重[文]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章]事故的发生,确保事[来]故后的有效控制和及[自]时处理,最大限度地[Z]减少国家与人民群众[B]的生命财产损失,维[L]护社会稳定,根据《[O]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G]保护法》和《报告环[文]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章]暂行办法》及防治环[来]境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自]规,制定本预案。
3、法律分析:应急[Z]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B]一次,环境保护主管[L]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O]位,应当于环境应急[G]预案修订后30日内[文]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章]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来]新备案;预案备案部[自]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Z]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B]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L]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O]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G]行评估。
4、环境应急预案管[文]理办法:县级以上人[章]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来]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自]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Z]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B]一项重要内容。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